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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及護照管理規定

「兵役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
依「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及護照管理規定」第三點規定,「接近役齡男子」於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護照時,其申請書應先經內政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審查,於申請書註記「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領務局於核發之護照末頁,依審查結果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其護照之效期為三年。
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接近役齡男子出國,免附具結書。
1 依「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及護照管理規定」第四點規定,接近役齡男子於屆役齡後仍在國外,除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之規定,在國外就學或經內政部核准者外,不得在國外辦理換發護照。但得辦理換發返國專用護照。
2 正式文件請參閱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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